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15號
CHDM,106,單禁沒,115,201708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單禁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 相字第694 號死者陳志偉相驗案件,因確認無他殺嫌疑已簽 請報結,然警員於死者陳志偉陳屍地點內發現白色結晶體一 小包,經送驗後確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60038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係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陳 志偉因出血性休克死亡,於105 年8 月30日14時57分許經發陳屍於彰化縣○○市○○路00號6 樓601 室,全案經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相字第694 號予以簽 結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報告書在卷可稽;再查本件 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毛重0.28公克,淨重0.0497公克,驗 餘淨重0.0483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 年6 月21日草療鑑字第 1060600381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查(見相驗卷第73頁),而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或持有,是上 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裝有上 開毒品之包裝袋,已沾染毒品成分無法徹底析離,況實務上 亦不可能先將包裝袋洗淨後,再分別將之與毒品個別「沒收 銷燬之」及「沒收之」,故均應與袋內之毒品成分,一併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綜上 所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