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303號
SLDV,104,司拍,303,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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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柏延 
相 對 人 葉筱晴 
債 務 人 台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進協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展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展瑞於民國98年12月2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為103 年12月2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 定,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臺灣身心障礙人福利促進協會( 下稱身障協會)邀同債務人劉展瑞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 1 月5 日與聲請人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向聲請人購買數位 印刷設備一批,貨款共計1,045 萬1,460 元,約定分60期支 付貨款,身障協會及債務人劉展瑞並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 000 萬元之本票擔保,惟身障協會迄今仍有貨款592 萬2,49 4 元未為清償,債務人劉展瑞依約應負連帶保證責任,聲請 人就上開債權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在案 。而債務人劉展瑞於99年1 月14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贈與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12806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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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