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留置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269號
SLDV,104,司拍,26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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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力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霖  
相 對 人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占有屬於其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 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 權;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 個月 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 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928 條、第93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再質權 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 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長期以來囑聲請人為其代為維修及代 付如附表所示營業貨運曳引車1 部,計共積欠新臺幣﹙下同 ﹚20萬6,880 元,該營業貨運曳引車寄存於第三人八里旗美 企業社所提供之新北市○里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場 地內,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逾期仍未為清償 ,聲請人亦已取得對相對人林奕達之執行名義,爰依民法第 93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拍賣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營業 貨運曳引車行照影本、協議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3130 號支付命領暨確定證明 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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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牌照號碼 │ 廠牌 │ 型式 │ 車身式樣 │ 引擎號碼 │ 顏色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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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98-Q7 │ 國瑞 │SH1EEVA │ 曳引式 │E13CTP10149號 │ 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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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原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