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星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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