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66號
SLDV,104,司促,15666,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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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楊志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星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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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