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斯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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