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631號
SLDV,104,司促,15631,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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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斯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壹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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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