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597號
SLDV,104,司促,15597,201510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忠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鳳、楊│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   │
│  │3635元│宗寶、楊忠│月1日起   │月29日止  │       │
│  │   │原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月30日起  │0月2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美鳳、楊│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
│  │3635元│宗寶、楊忠│月2日起   │月29日止  │一八三    │
│  │   │原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
│  │   │     │月30日起  │0月21日止  │一七六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
│  │   │     │0月22日起  │2月1日止  │二七六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2月2日起  │      │五五二    │
│  │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楊忠原前就讀穀保家商期間,邀
  債務人楊宗寶何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29,439元(證
  1,請容後補呈),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
  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
  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
  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17%計
  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
  ,104年9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證2,請容後補呈)。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
  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6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年6月1日前繳納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之本息,倘
  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5月1日起算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
  金3,63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0月
  22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
  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
  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
  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楊宗寶何美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