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忠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宗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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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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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美鳳、楊│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9│年息1.83% │
│ │3635元│宗寶、楊忠│月1日起 │月29日止 │ │
│ │ │原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月30日起 │0月2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6% │
│ │ │ │0月2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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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美鳳、楊│自民國104年6│至民國104年9│年息百分之○.│
│ │3635元│宗寶、楊忠│月2日起 │月29日止 │一八三 │
│ │ │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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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年9│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
│ │ │ │月30日起 │0月21日止 │一七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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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
│ │ │ │0月22日起 │2月1日止 │二七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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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2月2日起 │ │五五二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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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楊忠原前就讀穀保家商期間,邀
債務人楊宗寶、何美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
新臺幣3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
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29,439元(證
1,請容後補呈),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
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
之次日,若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
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年率3.17%計
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
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
整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
,104年9月30日以後利率為1.76%(證2,請容後補呈)。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積欠本
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
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
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
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
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
(二)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債務人自104年6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
104年6月1日前繳納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之本息,倘
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4年5月1日起算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
金3,63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4年10月
22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
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
變更為2.76%,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如
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楊宗寶、何美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
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
時,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
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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