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82號
SLDV,104,司促,15482,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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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義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四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
  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七
  六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九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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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