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54號
SLDV,104,司促,15454,2015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予鋅即楊元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七.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