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賑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賑坤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22081元整,自民國104 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
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0
8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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