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36號
SLDV,104,司促,15436,201510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賑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八.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賑坤於民國100 年9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65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22081元整,自民國104 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期) 加計新臺幣1,
     000 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0
     8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