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407號
SLDV,104,司促,15407,201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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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新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秀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勇傑即邱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悅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留永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秀金
一、債務人姜秀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姜秀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邱勇傑即邱宗明邱悅寧留永川向債權人為給
  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姜秀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姜秀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邱勇傑即邱宗明邱悅寧留永川姜秀金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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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