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新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秀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勇傑即邱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悅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留永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秀金
一、債務人姜秀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姜秀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邱勇傑即邱宗明、邱悅寧、留永川向債權人為給
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姜秀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姜秀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邱勇傑即邱宗明、邱悅寧、留永川、姜秀金向債權人
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