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黃意涵於民國10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
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並將上開
門號過戶於債務人,後債務人又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
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裝書、帳單、欠費明細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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