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獻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三
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七六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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