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一月者須給付新
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月者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月者
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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