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彥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睿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逸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493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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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逸棻、鍾│自民國104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一點│
│ │73946 │彥誠、鍾睿│月23日起 │月27日止 │八三 │
│ │元 │鋒 ├──────┼──────┼───────┤
│ │ │ │自國104年8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逸棻、鍾│自民國104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零點│
│ │73946 │彥誠、鍾睿│月24日起 │月27日止 │一八三 │
│ │元 │鋒 │ │ │ │
│ │ │ │自民國104年8│至民國104年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月28日起 │11月23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11月24日起 │ │五六六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彥誠前就讀能仁家商及豫章工商邀同債務
人鍾睿鋒及彭逸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6653 3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鍾彥誠自104 年5 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73946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鍾睿鋒及
彭逸棻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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