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47號
SLDV,104,司促,14847,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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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國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揚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宸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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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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