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832號
SLDV,104,司促,14832,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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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叁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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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