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620號
SLDV,104,司促,14620,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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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6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鼎然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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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然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