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潘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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