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570號
SLDV,104,司促,14570,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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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正資產風險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潘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零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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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中正資產風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