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主軍即羅懿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主權即羅懿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懿芬即羅懿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捌佰零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
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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