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150號
SLDV,104,司促,14150,201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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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雅妍即林香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雅妍即林香君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8日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
  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適用利率計算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104年8月31日
  前,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於104
  年9月1日後,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
  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11月20日止共消費簽
  帳新臺幣41,365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
  補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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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