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58號
SLDV,104,勞訴,58,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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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黃聖智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王端正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陳品妤律師
      李冠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就系爭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同仁聘僱契約第10條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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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