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9號
SLDV,104,再易,9,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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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林文魁 
再審被告  華富大廈七樓以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 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 5 月8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辜漢忠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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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