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游府平
廖子卿
游沛儀
游沛然
游蕙如
游雅智
陳游富美
游招琴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宜璇
被 告 林永川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4日上午9時正,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