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551號
SLDV,103,訴,551,201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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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51號
原   告 陳雅貴 
訴訟代理人 侯金鐘 
      侯皓騰 
被   告 呂章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補充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原主文第四項、第五項依序變更項為第五項、第六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已記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比例分擔之裁判依據 ,惟主文有漏載負擔比例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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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