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47號
SLDV,103,訴,447,2015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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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麟 
被   告 陳怡慶 
      陳怡佑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正義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陳武雄 
      張清盛 
      陳正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所得價金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配之」之記載,應更正為「所得價金按附表三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不動產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原判決附表二、三中關於「陳清盛」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清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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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