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42號
SLDV,102,訴,1442,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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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2號
原   告 黎金城 
      黎長  
      黎阿和 
      黎秋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淑卿律師
被   告 黎富雄 
訴訟代理人 陳木律師 
被   告 黎有福 
      黎錦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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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