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78號
SLDV,100,訴,1178,2015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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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8號
上 訴 人 嚴何月桂
      嚴道君 
      嚴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銀杏葉家銘葉東昇盧秀子、許秀
妃、陳芃瑋陳欽宗、陳雅娟、張展鵬周韋安間清償會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
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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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