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789號
SLDM,104,聲,1789,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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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褚敏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褚敏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褚敏良因誣告、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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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