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貴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貴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楊貴源因違反建築法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