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根寧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根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根寧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已於民國99年4 月16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葉根寧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9 年4 月確定,已於99年4 月16日入監執行,其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 11月6 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花 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 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