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8號
KLDV,104,補,578,201510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8號
再審原告  王江美雪
再審被告  李睿軒
法定代理人 李平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3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