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8號
再審原告 王江美雪
再審被告 李睿軒
法定代理人 李平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4年度簡上字第38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