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61號
KLDV,104,補,561,201510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共   同 蔡琇蓉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張翠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77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㈠確認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 司對被告於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中之10萬元債權及其擔保 之抵押權存在;㈡被告應給付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10萬 元及自民國93年 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 息,並准由原告代位受領之。經核原告因本件訴訟所有之利 益為1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萬元。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 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 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原告逾期未為補 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第 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 法院。
三、對本裁定第2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1/1頁


參考資料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