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60號
KLDV,104,補,560,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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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被   告 林惠娥
原告因請求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按原告於起訴狀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林惠娥
於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
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准由原告代位受領之等語,核上開二部
分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新臺
幣壹拾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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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