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被 告 林惠娥
原告因請求確認第三人對被告有債權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按原告於起訴狀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林惠娥
於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債權及其擔保之抵押權
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第三人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准由原告代位受領之等語,核上開二部
分之訴訟標的為互相競合,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新臺
幣壹拾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