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賴忠連
即 債務人 之6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 權人清冊」、「第 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 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 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 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 3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 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 1,360元,爰定期命補 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1,3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計算 式:(1+3)×10×34= 1,36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 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之種類俱為「信用 卡貸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債權之種類為「現金卡貸款」,發生原因均為家庭變 故、入不敷出,惟中國信託銀行陳明其債權係房屋貸款,請 聲請人陳報各項債權係分別於何年度,向何金融機構請領信 用卡或信用貸款等使用,及各筆債務發生之時點、原因(以 何等財力證明文件、信用貸款用途、信用卡消費原因,不得 僅陳明為信用卡債務)及聲請債務清理前之清償情形。又關 於「房屋貸款債務」部分,請陳報係何人於何時辦理房屋貸 款?房屋係登記於何人名下?貸款金額多少?申請債務協商 前之清償情形?
三、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 提出近二年(或寫「任職期間」)內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 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到院以資證明;若聲請人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薪資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 電話,請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 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 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五、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 、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 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9月起至104年9 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