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344號
KLDV,104,司促,8344,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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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
債 權 人 鄭愛麗
債 務 人 陳守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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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