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01號
KLDV,104,司促,8201,2015102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務 人 胡振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於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參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