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93號
KLDV,104,司促,8093,2015101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莊登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
  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