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汀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5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經被告林汀山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