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71號
KLDV,104,司促,8071,2015101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儒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零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