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929號
KLDV,104,司促,7929,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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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蘋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
    ,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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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