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8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王慶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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