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億 住
送達代收人 翁稚超 住
被 告 甲○○ 住
被 告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裁定 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