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12號
KLDV,101,訴,512,2015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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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清真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大錡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1年度訴字第5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裁 判,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897號請求宣告 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 2年9月30日以裁定命在該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述請求宣告董事行為無效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3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最高法 院104年8月10日台民丙字第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 書等影本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權將 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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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