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67號
KLDM,104,附民,67,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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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黃連秀英
被 告 陳秀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黃連秀英對於被告陳秀鳯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04 年選訴字第5 號),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4 年10月12日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 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 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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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