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10號
KLDM,104,易,310,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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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廣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16
號、103年度偵字第30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廣宣犯如附表編號①至㉑「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①至㉑「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廣宣實際上並無為與其交易之買家向廠商代購貨物並出貨 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2 年11月23日 起,多次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站,以帳號「 郭可宣」參與「媽咪寶寶2 手新品出清雜貨團、「傘車團購 社團」、「Mammy& Daddy物品交流團」、「有想賣的東西可 以一起進來po」、「二手婦嬰用品交流區」、「台南媽咪社 團」等購物社群,佯稱可代為購買嬰幼兒玩具、用品及皮包 等物,致如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之王瑋婷等21人上網瀏覽代 購訊息後陷於錯誤,向郭廣宣以私訊洽詢,經郭廣宣確定可 代購渠等所訂購之貨品及交貨日期後,進而下訂購買(各買 家購買之商品、約定出貨之時間等,詳如附表編號①至㉑「 購買商品欄」、「詐騙方式」欄所載),再各自依郭廣宣指 示,於附表編號①至㉑「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各該 編號項下所示之金額,匯入郭廣宣所有之中華郵政基隆百福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因王瑋婷等21人遲未 收受所購買之物品,且被告並未退款,亦無法聯繫,始知受 騙。
二、案經王瑋婷林芊芊許育禎張素華張雅琳、陳雅惠、 葉佩瑤徐昕靖、呂翎、羅惠玲馬琬珺、林慈純、蔡曉綰 、莊佳蓉劉佩琳吳宜珍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被告郭廣宣對卷內被告 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 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要旨,且經公訴人、被告到庭表示意見 ,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記載審判外陳述筆錄之證據 資格有何異議,依據首開規定,應視為被告已有將上開審判 外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 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除供述證據以外,其餘業經本院援為後開事實認定之「非供 述證據」,核無公務員取得過程違背法定程式之具體事證, 且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規定,踐 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FACEBOOK上,以帳號「郭可宣」參與 「媽咪寶寶2手新品出清雜貨團、「傘車團購社團」、「 Mammy& Daddy物品交流團」、「有想賣的東西可以一起進來 po」、「二手婦嬰用品交流區」、「台南媽咪社團」等購物 社群,宣稱可以代購貨物,並於接獲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王 瑋婷等21名買家私訊洽詢購物事宜後,允為代購,並有收受 渠等所匯如附表編號①至㉑「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惟 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在上揭購物社群中所 販售之商品都是跟同一個廠商買的,伊也有跟廠商約定時間 交貨,是因為廠商跑掉,才沒有辦法交貨給買家云云,經查 :
(一)被告自102 年11月起即在FACEBOOK上以帳號「郭可宣」參與 「媽咪寶寶2 手新品出清雜貨團、「傘車團購社團」、「 Mammy& Daddy物品交流團」、「有想賣的東西可以一起進來 po」、「二手婦嬰用品交流區」、「台南媽咪社團」等購物 社群,宣稱可代購商品,並於接獲如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王 瑋婷等21名買家私訊洽詢可否訂購如附表編號①至㉑「購買 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後,允為代購,再指示渠等將所購商品 之貨款(詳如附表編號①至㉑「匯款金額」欄所示)匯入被 告所有中華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據證人王瑋婷林芊芊、許育 禎、張素華張雅琳、陳雅惠、葉佩瑤陳怡雯徐昕靖、 呂翎、林佩華羅惠玲劉佳玲馬琬珺、林慈純柯佩怡 、蔡曉綰、莊佳蓉劉佩琳吳宜珍盧文偉於警詢中指證 明確,且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103 年9 月26日



基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 號之開戶資料、102 年11月至103 年7 月之歷史交易清 單1 份、被害人王瑋婷所提之存簿交易明細影本4 份、 FACEBOOK對話紀錄1份、被害人林芊芊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 易明細影本1 紙、被害人許育禎之郵政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 1 紙、FACEBOOK對話翻拍照片4 紙、被害人張素華之郵局無 摺匯款單影本1 紙、被害人張雅琳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 交易明細1 紙、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13紙、被害人陳雅惠 之郵局無摺匯款單1紙、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9紙、被害 人葉佩瑤之郵政匯款申請書與劃撥收據影本共3 紙、被害人 陳怡雯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被害人徐昕靖之郵局 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及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14紙、被 害人呂翎之中國信託與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各1 份及 FACEBOOK擷圖照片2 紙、被害人林佩華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 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FACEBOOK對話擷 取照片20紙、被害人劉佳玲之郵政匯款單申請書影本2 紙及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被害人馬琬珺之郵局存摺交易 明細影本1 份、被害人林慈純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影本1 份及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4 紙、被害人柯佩怡之 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被害人蔡曉綰之郵局存摺交易 明細影本1 份、被害人莊佳蓉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 、被害人劉佩琳之郵局無摺匯款單1 紙及FACEBOOK對話擷取 照片5 紙、被害人吳宜珍之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4 紙、 被害人盧文偉出具之郵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相關卷頁詳如附表編號①至㉑「證據欄」所示),首開事實 ,堪以認定。
(二)被告固辯稱:伊有把如附表編號①至㉑王瑋婷等21名買家所 匯入之貨款拿去購買商品,但因廠商沒有交貨,才無法依約 交付商品,沒有詐欺的意思云云,查:被告自偵查迄至本院 審理時均供稱:附表編號①至㉑「購買商品」欄所示之商品 ,伊都是向同一個廠商購買,伊不知該名廠商之姓名、年籍 或聯絡方式,伊都稱該名廠商為「大哥」,都是「大哥」用 公共電話打給伊,約在外面見面,貨款伊都是交現金給「大 哥」,沒有任何訂貨明細或收據云云(103 年度偵字第1916 號卷第181頁;本院卷第169頁),然衡以一般商業交易法則 ,買家於購買商品時,多會確認賣家之身分、聯絡方式、貨 品來源等重要資訊,以確保產品合法性及如期取得商品,而 被告自稱其自102 年11月起,即已開始經營食品之網路團購 ,是自己去批貨來賣(參本院卷第169 頁),屬有團購、代 購相當經驗之業者,當無不知擔任代購商品之銷售者,需負



責將買家所訂購之商品,依限交付買家,而為確保買家可確 實收到商品,更應了解出貨廠商之身分、聯絡方式、銷售地 點及產品來源等重要資訊,然觀諸附表編號①至㉑之買家匯 款日期,係自102年11月23日迄至103年3月17日,期間約達4 月之久,被告又供稱均係向同一廠商(即「大哥」)進貨, 是被告向「大哥」進貨,並非僅一次性或偶然性,而係處於 合作關係,衡以常理,倘確有「大哥」其人存在,實無不詳 究「大哥」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商品來源及進貨情形之理 ,再者,被告又稱:伊和「大哥」的聯絡方式,都是「大哥 」用公共電話打伊的手機,沒有特別約定聯絡之時間,伊都 是等「大哥」聯繫,和大哥約在外面,拿現金貨款給「大哥 」,伊也不會把該次交付貨款的商品訂購明細(包括買家姓 名、貨款金額及購買商品)紀錄下來,都用腦袋記,但伊把 貨款給「大哥」時,會把買家的下單資訊給「大哥」看,但 不知道「大哥」有沒有記下來;伊和「大哥」多是約1 個禮 拜或1個月交付1次貨款,「大哥」沒有給伊任何收據或憑據 ,而「大哥」也都沒有拿貨給伊,伊有問過「大哥」為何都 沒有出貨,「大哥」說因為卡在報關或日本貨品不夠,但都 沒有拿過任何資料給伊看過云云(本院卷第169 頁),由被 告之上開供述可知,被告除不知其進貨來源廠商(「大哥」 )之姓名、聯絡方式、貨品來源等重要資訊外,更於交付貨 款給「大哥」時,從未紀錄該次交付貨款之訂單資訊,亦未 向「大哥」拿取任何貨款交付之憑據,甚或於「大哥」俱未 交付商品給被告之情況下,猶繼續交付貨款,亦未要求「大 哥」提出未能如期出貨之相關資料供其查核,諸此種種,皆 悖常理,亦與經營生意之道相違,是被告雖辯稱:其有向「 大哥」訂貨云云,然卻無法提出任何有關向「大哥」訂貨並 交付貨款之資料,而上開所辯又違商業交易之運作方式,實 難認被告所稱於收受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王瑋婷等21名買家 之匯款後,確有向廠商訂貨之事實為真。而被告於上開網路 購物社群中張貼可代購物品之訊息,並於附表編號①至㉑所 示王瑋婷等21買家私訊詢問後,允為代購,並約定交貨日期 ,使渠等陷於錯誤,以為被告會依約交貨,乃依被告指示將 貨款匯入被告之帳戶內,惟被告卻未出貨,亦無法提出任何 有向廠商訂購商品之資料,核足認定被告實際並無向廠商訂 貨並出貨之舉,是被告主觀上亦具有詐欺之犯意甚明,是以 ,被告上揭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為採。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犯詐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件犯行後,刑法第339 條之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 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類,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 刑上限提高為50萬元,故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 定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上開犯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即應適用103 年6月20日生效施行前(下稱修正前) 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 ,屬接續犯。查被告對附表編號①⑦⑧⑩⑬⑭⑱所示之買家 王瑋婷葉佩瑤陳怡雯、呂翎、劉佳玲馬琬珺、莊佳蓉 ,多次以買賣商品之同一藉口,分別詐得各該編號項下所示 之款項,被告對附表編號①⑦⑧⑩⑬⑭⑱所示之買家王瑋婷葉佩瑤陳怡雯、呂翎、劉佳玲馬琬珺、莊佳蓉先後施 用詐術之行為,各源於同一犯罪動機,係基於詐取財物之單 一行為決意與目的,而在緊密之時間所為之數個舉動,且施 用之詐術手法相同、侵害之法益同一(均為各被害人之財產 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 。被告所犯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現今網路科技之發達 ,佯以團購之名,詐騙附表編號①至㉑王瑋婷等21人,使渠 等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之行為對社會交易秩序危害非輕, 兼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於本案案發後,雖已償還被害人 王瑋婷(附表編號①)18,000元、被害人陳雅惠(附表編號 ⑥)2,460 元、被害人陳怡雯(附表編號⑧)18,400元、羅 惠玲(附表編號⑫)13,200元,並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編



號⑥⑦⑧⑨⑫⑬⑭⑱⑲㉑所示之被害人陳雅惠、葉佩瑤、陳 怡雯、徐昕靖、羅惠玲劉佳玲馬琬珺、莊佳蓉劉佩琳盧文偉調解成立(參本院卷附調解筆錄),惟對於調解成 立之被害人,除全額賠償被害人陳雅惠、徐昕靖、羅惠玲劉佩琳盧文偉外,其餘被害人或僅取得部分賠償金額或未 受任何賠償(參本院卷附公務電話紀錄),難認犯後態度為 佳,並衡酌附表編號①至㉑所示各被害人所受財產上損害之 程度、被告犯罪時僅有20歲,智慮未深,兼被告之素行、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詐騙金額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購 買 商 品 │ 匯 款 時 間 │ 匯款金額 │ 詐騙方式 │ 證 據 │罪名及應處刑罰│
├──┼───┼────────┼───────┼─────┼──────────┼─────────────┼───────┤
│ 1 │王瑋婷│①傘車共2 台 │102 年11月23日│ 1,4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郭廣宣犯詐欺取│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審理時之供述(103 年度│財罪,處有期徒│
│ │ │②湯瑪士火車共11│102 年12月7 日│ 13,800元 │站,以帳號「郭可宣」│ 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正│刑貳月,如易科│
│ │ │ 組及軌道1 組 │ │ │參加購物社群,佯稱可│ 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第│罰金,以新臺幣│




│ │ ├────────┼───────┼─────┤以代購商品,並於王瑋│ 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第│壹仟元折算壹日│
│ │ │③傘車共4 台 │102 年12月23日│ 2,300元 │婷私訊詢問可否代購左│ 55頁、第169頁) │。 │
│ │ ├────────┼───────┼─────┤列商品時,佯稱可以完│2.被害人王瑋婷於警詢之證述│ │
│ │ │④麵包超人火車1 │103 年1 月18日│ 2,500元 │成代購且可於匯款日後│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組及軌道1 組 │ │ │7 至14個工作天出貨,│ 第4 頁至第5 頁) │ │
│ │ ├────────┴───────┴─────┤使王瑋婷陷於錯誤,依│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合 計 18,000元 │被告之指示,將左列款│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項接續匯入被告所有之│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中華郵政基隆百福郵局│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帳戶內,嗣後未收到左│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列商品,且未退款,始│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知受騙。 │ 第149頁正反面、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第│ │
│ │ │ │ │ 4 頁、第7 頁、第10頁、第│ │
│ │ │ │ │ 15頁) │ │
│ │ │ │ │⒋郵局(戶名:陳依葶、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郵局(戶名:王瑋琦、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郵局(戶名:王瑋婷、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00)存│ │
│ │ │ │ │ 摺影本各1 份(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1916號卷第10頁至第13│ │
│ │ │ │ │ 頁) │ │
│ │ │ │ │⒌Facebook對話擷取紀錄(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 │
│ │ │ │ │ 20頁至第21頁) │ │
│ │ │ │ │⒍郭廣宣於103 年4 月2 日退│ │
│ │ │ │ │ 款18,000元匯款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第184 頁) │ │
├──┼───┼────────┬───────┬─────┼──────────┼─────────────┼───────┤
│ 2 │林芊芊│麵包超人軌道車1 │103 年2 月12日│ 1,0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組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參加購物社群,佯稱可│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以代購商品,並於林芊│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芊私訊詢問可否代購左│2.被害人林芊芊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列商品時,佯稱可以完│ (103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 │成代購且可於匯款日後│ 第22頁至第24頁) │ │
│ │ │ │ │ │7至14個工作天出貨,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使林芊芊陷於錯誤,依│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被告之指示,將左列款│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份 │ │
│ │ │ │ │ │內,嗣後未收到左列商│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品,且未退款,始知受│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騙。 │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 │ 第19頁) │ │
│ │ │ │ │ │ │⒋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 1 紙(103 年度偵字第1916│ │
│ │ │ │ │ │ │ 號卷第27頁) │ │
├──┼───┼────────┼───────┼─────┼──────────┼─────────────┼───────┤
│ 3 │許育禎│麵包超人軌道車1 │103 年1 月15日│ 2,0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組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朱怡瑾」參加「傘│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車團購社團」購物社群│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佯稱可以代購商品,│2.被害人許育禎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並於許育禎私訊詢問可│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否代購左列商品時,佯│ 第29頁至第31頁) │ │
│ │ │ │ │ │稱可以完成代購且可於│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匯款日後7至14個工作 │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天出貨,使許育禎陷於│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錯誤,依被告之指示,│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將左列款項匯入被告所│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有之中華郵政基隆百福│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11號帳戶內,嗣後未收│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到左列商品,且未退款│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始知受騙。 │ 第14頁) │ │
│ │ │ │ │ │ │⒋郵局匯款申請書照片1 張 │ │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 │ │ 第38頁) │ │
│ │ │ │ │ │ │⒌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4 │ │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 │
│ │ │ │ │ │ │ 卷第36頁至第37頁) │ │
├──┼───┼────────┼───────┼─────┼──────────┼─────────────┼───────┤




│ 4 │張素華│ 皮包 │103 年2 月18日│ 1,2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參加購物社群,佯稱可│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以代購商品,並於張素│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華私訊詢問可否代購左│2.被害人張素華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列商品時,佯稱可以完│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成代購且可於匯款日後│ 第40頁至第41頁) │ │
│ │ │ │ │ │7至14個工作天出貨, │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使張素華陷於錯誤,依│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被告之指示,將左列款│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內,嗣後未收到左列商│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品,且未退款,始知受│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騙。 │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 │ 第20頁) │ │
│ │ │ │ │ │ │⒋郵局無摺匯款單1 紙(103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45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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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雅琳│ 玩具 │103 年2 月18日│ 1,0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參加購物社群,佯稱可│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以代購商品,並於張雅│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琳私訊詢問可否代購左│2.被害人張雅琳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列商品時,佯稱可以完│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成代購且張雅琳可於10│ 第47頁至第48頁) │ │
│ │ │ │ │ │3年3月15日收到商品,│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使張雅琳陷於錯誤,依│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被告之指示,將左列款│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內,嗣後未收到左列商│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品,且未退款,始知受│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騙。 │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 │ 第20頁) │ │




│ │ │ │ │ │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交易│ │
│ │ │ │ │ │ │ 明細表1 紙(103 年度偵字│ │
│ │ │ │ │ │ │ 第1916號卷第54頁) │ │
│ │ │ │ │ │ │⒌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13│ │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 │
│ │ │ │ │ │ │ 卷第第50頁至第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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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雅惠│新超級多功能七面│103 年2 月18日│ 96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遊戲機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參加「2手婦嬰用品交 │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流區」購物社群,佯稱│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可以代購商品,並於陳│2.被害人陳雅惠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雅惠私訊詢問可否代購│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左列商品時,佯稱可以│ 第56頁至第58頁) │ │
│ │ │ │ │ │完成代購且陳雅惠可於│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103年3月15日收到商品│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使陳雅惠陷於錯誤,│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依被告之指示,將左列│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款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華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戶內,嗣後未收到左列│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商品,且未退款,始知│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受騙。 │ 第20頁) │ │
│ │ │ │ │ │ │⒋郵局無摺匯款單1 紙(103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62頁│ │
│ │ │ │ │ │ │ ) │ │
│ │ │ │ │ │ │⒌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9 │ │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916號 │ │
│ │ │ │ │ │ │ 卷第63頁) │ │
│ │ │ │ │ │ │⒍郭廣宣於103 年4 月8 日退│ │
│ │ │ │ │ │ │ 款960 元匯款單影本1 紙(│ │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 │
│ │ │ │ │ │ │ 183 頁) │ │
│ │ │ │ │ │ │⒎本院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 │ │
│ │ │ │ │ │ │ 第11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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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葉佩瑤│麵包超人軌道車29│103 年2 月18日│ 20,0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組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103 年2 月19日│ 8,000元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叁月,如易科│
│ │ │ ├───────┼─────┤參加「傘車團購社團」│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103 年2 月25日│ 1,000元 │購物社群,佯稱可以代│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購商品,並於葉佩瑤私│2.被害人葉佩瑤於警詢之證述│。 │
│ │ │ 合 計 29,000元 │訊詢問可否代購左列商│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品時,佯稱可以完成代│ 第64頁至第65頁背面) │ │
│ │ │ │購且葉佩瑤可於103年3│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月15日收到商品,使葉│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佩瑤陷於錯誤,依被告│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之指示,接續將左列款│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項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郵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內,嗣後未收到左列商│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品,且未退款,始知受│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騙。 │ 第20頁至第22頁) │ │
│ │ │ │ │⒋郵局匯款單申請書2 紙、無│ │
│ │ │ │ │ 摺匯款單1 紙(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1916號卷第67頁至第69│ │
│ │ │ │ │ 頁) │ │
│ │ │ │ │⒌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19│ │
│ │ │ │ │ 頁;被告僅賠償10,500元)│ │
├──┼───┼────────┬───────┬─────┼──────────┼─────────────┼───────┤
│ 8 │陳怡雯│ 玩具一批 │103 年2 月5 日│ 30,0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103 年2 月6 日│ 7,900元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叁月,如易科│
│ │ │ ├───────┼─────┤參加「Mammy&Baby」購│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103 年3 月7 日│ 9,900元 │物社群,佯稱可以代購│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商品,並於陳怡雯私訊│2.被害人陳怡雯於警詢之證述│。 │
│ │ │ 合 計 47,800元 │詢問可否代購左列商品│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時,佯稱可以完成代購│ 第72頁至第74頁) │ │
│ │ │ │且陳怡雯可於103年3月│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15日收到商品,使陳怡│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雯陷於錯誤,依被告之│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指示,接續將左列款項│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郵│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政基隆百福郵局帳號00│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嗣後未收到左列商品│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且未退款,始知受騙│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第17頁至第18頁、第23頁)│ │
│ │ │ │ │⒋大寮郵局(戶名:陳怡雯、│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存│ │
│ │ │ │ │ 摺影本1份(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1916號卷第80頁至第81頁)│ │
│ │ │ │ │⒌郭廣宣於103 年4 月2 日退│ │
│ │ │ │ │ 款7,900 元匯款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第184 頁) │ │
│ │ │ │ │⒍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17│ │
│ │ │ │ │ 頁;被告僅賠償10,500元)│ │
├──┼───┼────────┬───────┬─────┼──────────┼─────────────┼───────┤
│ 9 │徐昕靖│麵包超人軌道車1 │103 年2 月24日│ 1,50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組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貳月,如易科│
│ │ │ │ │ │參加「媽咪寶寶2新品 │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出清雜貨團」購物社群│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佯稱可以代購商品,│2.被害人徐昕靖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並於徐昕靖私訊詢問可│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否代購左列商品時,佯│ 第82頁至第83頁背面) │ │
│ │ │ │ │ │稱可以完成代購且於匯│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款後之7 到14個工作天│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可收到商品,使徐昕靖│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陷於錯誤,依被告之指│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示,將左列款項匯入被│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告所有之中華郵政基隆│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百福郵局帳號00000000│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 │206211號帳戶內,嗣後│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未收到左列商品,且未│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退款,始知受騙。 │ 第22頁) │ │
│ │ │ │ │ │ │⒋新竹經國路郵局(戶名:徐│ │
│ │ │ │ │ │ │ 昕靖、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58)帳戶存摺影本1 份( │ │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 │
│ │ │ │ │ │ │ 86頁) │ │
│ │ │ │ │ │ │⒌Facebook對話擷取照片共14│ │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 │
│ │ │ │ │ │ │ 卷第87頁至第100 頁) │ │
│ │ │ │ │ │ │⒍調解筆錄1份(本院卷第112│ │
│ │ │ │ │ │ │ 頁) │ │




├──┼───┼────────┼───────┼─────┼──────────┼─────────────┼───────┤
│  │呂翎 │①幼兒玩具共16組│103 年3 月10日│ 9,920元 │被告利用網際網路上網│1.被告於偵訊之供述(103 年│郭廣宣犯詐欺取│
│ │ ├────────┼───────┼─────┤連結至FACEBOOK社群網│ 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165 頁│財罪,處有期徒│
│ │ │②幼兒餐椅共7 組│103 年3 月13日│ 5,600元 │站,以帳號「郭可宣」│ 正反面、第169 頁正反面、│刑叁月,如易科│
│ │ │ │(起訴書附表誤│ │參加購物社群,佯稱可│ 第181頁至第182頁;本院卷│罰金,以新臺幣│
│ │ │ │ 載為103年3月│ │以代購商品,並於呂翎│ 第55頁、第169頁)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日;已據公訴│ │私訊詢問可否代購左列│2.被害人呂翎於警詢之證述(│。 │
│ │ │ │人更正) │ │商品時,佯稱可以完成│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第│ │
│ │ ├────────┼───────┼─────┤代購且於103年4月11日│ 102 頁至第103 頁) │ │
│ │ │③幼兒溜滑梯與學│103年3月15日 │ 7,000元 │可收到商品,使呂翎陷│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步車共4 組 │ │ │於錯誤,依被告之指示│ 郵局103 年9 月26日基營字│ │
│ │ │ │ │ │,接續將左列款項匯入│ 第0000000000號函暨基隆百│ │
│ │ │ │ │ │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基│ 福郵局(戶名:郭廣宣、帳│ │
│ │ │ │ │ │隆百福郵局帳號001124│ 號:00000000000000)開戶│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嗣│ 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 │ │ │ │後未收到左列商品,且│ (103 年度偵字第1916號卷│ │
│ │ │ │ │ │未退款,始知受騙。 │ 第149 頁正反面、103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3009號卷㈡第3 頁、│ │
│ │ │ │ │ │ │ 第24頁) │ │
│ │ │ │ │ │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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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