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4年度,1389號
KLDM,104,基簡,138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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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宇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2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宇峯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基隆市警察局第一 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外,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羅宇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係以竊盜之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在同一地點, 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 前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均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且其正值青壯,竟 不思以正道取財,而為本件竊盜犯行,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 財產安全,又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實屬可議,惟其 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並參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見偵查卷第9 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貧寒之 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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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068號
被 告 羅宇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宇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4 年1 月25日上午8 時許至9 時許,至基隆市○○區○○ 路00號 888彩券行內,趁該店老闆蕭竣丞繁忙無暇看顧之際 ,接續3次徒手竊取該店共5張各值新臺幣(下同) 500元之刮 刮樂彩券,得手後離去,嗣為羅宇峰發現後報警而查獲。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宇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 認罪,核與證人蕭竣丞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刑案現 場照片、該店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等附卷可查,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係於密接時間內,接續3次對同一被害人竊取共5張彩券,所 侵犯害之法益為同一,請論以接續犯1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吳美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盧怡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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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