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4年度,118號
KLDM,104,交附民,118,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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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晏子鈞
訴訟代理人 葉孝本
被   告 陳春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案件被告陳春成過失
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316號),而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的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陳述, 均詳如後附件之原告104年10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內容。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 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陳春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4 年10月 20日以104年度交易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春成無罪 在案,爰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且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應併予 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件:原告104年10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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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