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25號
CYDA,104,簡,25,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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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
代 表 人 葉金川
被   告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凃醒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 236 條、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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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