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被 告 高羅順華
高春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業 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在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7,9 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27,4 28元,嗣經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334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 定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 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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