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66號
CYDV,104,訴,366,201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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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 訴 人 吳宣潁
法定代理人 吳泔慶
      林珈嫺
被 上訴人 張朱雲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4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754 元(1,063,852 +3,402 +13,5
00=1,080,754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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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義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